第八十二章 桂良天津签约(2/5)

文约十二条:一、大清国大皇帝、大俄罗斯大皇帝今将从前和好之道复立和约,嗣后两国臣民不相残害,不相侵夺,永远保护,以固和好。

二、俄国之全权大臣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往来照会,俱按平等。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会,亦按平等。

三、此后除两国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,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、宁波、福州、厦门、广州、台南、琼州等七处通商口岸。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,准俄国一律照办。

四、俄国商船驶入华境,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。如带有违禁货物,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概行查抄入官。

五、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馆。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,再派兵船在彼停泊,以资护持。俄国与中国会置议买地亩及领事馆责任应办之事,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。

六、俄国兵、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,中国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。其救护之公费,均由俄国赔还。俄国兵、商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,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食、买食物者,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,按市价公平买取,该地方官不可拦阻。

七、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,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,会同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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