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1章 非法拘禁罪成立?(4/5)

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,保安和督学的手段,都涉及到了“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”

而孩子们都是具有自由的自然人。

学校的种种行为符合:‘间接地限制人的身体自由,剥夺其在场所间移动的自由,例如将他人监禁于某一特定场所,使其无法或显著难以离开、逃出。’

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物理性的有形手段,也可以是非物理性的无形手段。

而且,无论是以暴力、胁迫的方式拘禁他人,还是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进行拘禁(例如,让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,使其不敢轻易跳下车),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。”

一口气念完了专业术语,林默喘了一口气。

心里想着得多练练肺活量了。

然后再继续说道:“所以,审判长,我之前举的例子就是为了让孩子们跟犯人做对比,孩子们是自由的自然人,但为什么过的却比监狱的犯人还要束缚,还要压迫呢?”

林默的意思很明显,犯人犯事了才被审判拘禁,而孩子们是自然人都比犯人过的差,这不是非法拘禁是什么!

而且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非法拘禁!

这时候,林默还没完,继续说道:

“而且江海一高还在在非法拘禁期间,对孩子们实施了精神压迫,侮辱等恶劣行为。

所以我认为,江海一高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孩子们自由的意愿,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!

并且在“拘禁”过程中,还造成了人员的伤残,量刑必须加重!

审判长,我的陈述到此结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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