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零五章 法律学与工程学(3/5)

下一秒。

只见得北原的声音道,“将军大酒店的立柱之下,铺设着人行道。所侵占之地上已有相应人工施工的建造物,而非裸地。因此,纵然我当事人高井只拥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,但相关的人行道等建造物被酒店侵占,亦应当视为对高井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侵害。故原告有权提起排除妨害之诉。”

北原稳稳站在原告席的前方,一股大将风范,从中散发出来,在面对古美门这样强大之极的对手,仍然保持一种近乎于非人类的沉稳。

古美门目光深沉,几乎在北原话音刚落下的一秒钟之内,便反驳道:“原告律师方才的论述,是将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区别相混淆,把人行道设施,错误地归为了建筑物。”

这位头发梳得奶油小生般的大律师,带着一副轻松的表情在法庭上漫步起来,“原告拥有的只是地上建筑物所有权。而所谓建筑物指的应是一般民众进行生产、生活、经营、娱乐或将物品进行储存等等的工程场所。而构筑物则是民众并不直接从事上列活动的工程场所。”

“这个定义听起来似乎很绕。但是,其中的核心区别很简单。那就是,凡是人们会长时间停留的场所便是建筑物,凡是不会长时间停留的场所便是构筑物。人行道作为一个通行设施,显然行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长时间地停留在原地。人行道的正确归类应当为构筑物,而非建筑物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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