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,为何状告本庭长(4/4)

张斐道:“敢问苏检察长,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这个原则,是严格规定,官府不应受理任何契约的纠纷吗?”

苏辙摇摇头:“那倒也不是。”

张斐笑道:“有大量的证据,可以证明官府是受理契约纠纷的权力,可见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的原则,并非是要求官府不予受理任何契约纠纷,而是给予官府不予受理的权力,但里面还有一个原则,就是要求官员,要依照契约来判定是非对错,而不是由政法来判定是否对错。”

旁边一个士大夫忍不住问道:“这二者有区别吗?”

“有。”

张斐破天荒应了一声,又解释道:“律法是基于道德,追求公平正义的,而契约是追求利益的,假设两个商人签订一份契约,但可惜合作失败,如果履行契约的话,那么一方可能会倾家荡产,甚至于自杀。在这种情况下,官府该如何判定,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。只要符合自由、平等、公平的契约原则,就应该根据契约执行。”

又有一人道:“那岂不是说,这利益要高于道德?”

张斐反问道:“诚信属不属于道德?”

那人一时语塞。

苏辙是眉头紧锁,他料想到这一场官司,自己可能不会赢,但张斐对于律例的解释,还是令他有一种挫败感。

经过张斐这么一解释,契约反倒是高于律法,至少是等同于律法。

但好像还真有这么一层意思在里面。

任依私契,这上半句,赋予私契极大的约束力。官为不理,只能说明官员可以不受理,但不是说官员不能受理,这可以举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一点。

那么一旦官员受理,就还是要任依私契,那么契约就是等同于律法。

这是苏辙没有想到过的。

张斐又笑道:“其实上一场官司,就已经证明一点,那就是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,那么违反契约,是等同于违法,皇庭当然有权处理任何违法的行为。

从某种意义上说,私契在不违背契约原则的情况下,是要等同于律法的,因为私契对于律法而言,是一种对民间约束的补充。”

这后半句是非常关键,任依私契,原则上就是对律法的一种补充,朝廷也就是这个意思,既然是对律法的一种补充,自然也就是等同于律法,这是契约原则中,一个非常关键的论点,这为皇庭将来处理契约纠纷时,提供强大的支持。

苏辙一怔,不禁傻眼了。

观审的范镇,也是眉头一皱,心道,真是好狡猾的张庭长。

古代的私契,只是两个人的私契,是否法律效力,这个,其实不好说,但官府通常还是偏向于不具有法律效力,就只是两个人的关系,那么官府就不需要介入。

只不过上回税务司告状,告得是地契,而地契可是一种非常特殊契约,因为这份契约将决定税收归属,如果地契不具备法律效应,那这地就可能不是你的,官府就可以收回来,亦或者要求还给卖方。

范镇打官司,就解释为,地税是属于政法,而白契是属于两个人交易,这个交易是有效的,政法是无权否定这个交易是否有效,官府必须给予承认地契的法律效力。

但是这个法律效力,在范镇看来,只是证明这块地是属于当事人的凭据。

可这直接为皇庭,提供强制执行的理由。

只要具有法律效力,皇庭当然就有权干预,如果皇庭都无权干预,那就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
苏辙又道:“但是任依私契,官为不理的原则,还包括限制官府借机抄没百姓家财。”

他直接提出自己最为担忧的一点,也是要让百姓警惕这一点。

张斐笑着点点头道:“但是基于法制之法,司法必须捍卫个人的正当权益,一份不违反契约原则的契约,就是正当权益,司法必须捍卫双方的正当权益。

稍后,我们皇庭还会颁布具体的强制执行法,在民事诉讼案中,皇庭是无权没收任何人的财物,所以皇庭会采取查封的形式,将涉及到契约的财物束于原地,不动分毫,然后采取扑买的形式,将查封之物,换得契约中约定的赔偿,偿还给契约约定的人。

但如果赔偿方实在无力赔偿,那皇庭就会采取强制劳动的方式,与另一方约定赔偿的方式,关于这一点,之前已经有过判例,本庭长就不对此进行过多的赘述。”

说罢,他又向苏辙问道:“苏检察长还有问题吗?”

苏辙皱眉思索片刻,道:“我们检察院将会对张庭长提到查封制度,进行审查,若有问题,我们也将会继续提起诉讼。”

言下之意,他已经承认张斐对于任依私契,官为不理的解释。

张斐笑道:“非常欢迎检察院监督。而且,我们皇庭为了方便检察院的监督,将会设立一种听证会的方式,但凡检察院对于皇庭的司法解释有任何质疑的,我们皇庭都会举办这种听证会,进行辩论。因为我们皇庭对任何律例的解释,也都必须依从司法条例,同时我们自己也将严格遵守。”

难道这一切都在他的预计之中?苏辙不禁沮丧瞧了眼张斐,我这一告,你马上弄个听证会来方便我告你,你肯定是早有准备,你这么神吗?但他也只能说道:“多谢张庭长。”